广告法培训:房地产广告的法律规定

2018-12-24 16:32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买房几乎是成家立业的必备要件。因此,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上,各大企业的房地产广告层出不穷,无论是住宅还是商铺,其宣传力度不可小觑。然而,购买房产的资金投入往往是消费者日常生活中的一笔较大开支,因此法律对房产广告的规制问题十分重视。因此,在广告法培训中,对于房地产广告的法律规定也需要专门的解读。

一、房地产广告的常见类型

在针对房地产广告的广告法培训中,需要明确实践中常见的房地产广告类型。首先是第一类——楼盘名称的宣传,又称为案名。此类广告最为直截了当,通过突出特色的楼盘名称,向消费者传达该楼盘的特色,从而吸引消费者购买或者投资。实践中常见的“毓秀江南”、“星海豪庭”等名称即为例子。其次是楼书,也即开发商通过将一系列的楼盘整体资料制作成册,通过文字、图画或者动画、三维模型等立体形式向消费者进行该楼盘的全方位展示。第三是SLOGAN,也即所谓的广告口号语,商家往往通过朗朗上口的语言以期受众能够不自觉地快速记下其所宣传的楼盘,以提高自己的销量。最后是短信,这也是最为低廉的广告方式,商家通过群发短信的方式,以期受众能够通过接收短信而了解该楼盘信息,从而成为自己的消费者。在广告法培训中,首先必须对房地产行业常见的四类广告方式予以充分明确。

二、房地产广告的法律规定

在了解了房地产广告的四类常见形式后,在广告法培训中需要对关于房地产广告的法律规定予以明确。首先,是针对所有广告均适用的法律规定。广告中若表明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生产商、价格、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的,必须保证其真实及准确度。在房地产广告中,十分常见的情形包括该楼盘的绿化面积达XX%,或者该楼盘毗邻重点学校,属于学区房,该小区内自己配备幼儿园等。此类广告宣传语对于消费者来说往往十分具有吸引力,而在消费者购买房屋时往往楼盘尚未竣工,因此若消费者因此宣传点选择购买该房地产商的房子,若楼盘竣工时实际情形与广告宣传中商家作出的允诺或者进行的模拟规划不相符合,消费者有权以商家虚假广告为由拒绝支付剩余价款,并要求商家退款或者支付一定赔偿金等。其次是《广告法》中针对房地产广告的专门规定。在广告法培训中,对于针对房地产广告的专条内容要格外留意。第一,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必须有所保证,房产的面积必须明示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以避免出现消费者误解的情形。第二,房地产广告中不得有任何关于升值、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明项目的位置”、在广告宣传中许诺的价格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管理规定以及通过对正在规划建设中的市政项目,例如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的误导宣传,来吸引消费者购买自己楼盘的房产。我国目前大力打击炒房现象,因此对于任何有关升值投资的房产宣传内容均被严厉禁止,而城市的市政规划也往往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该房产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房地产广告中同样不得进行误导性或者刻意模糊性的宣传。

根据《广告法》规定,任何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房地产广告,包括广告主、广告制作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在内的相关主体,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的不同,均会因其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房地产作为与国民生活质量息息相关的行业,其广告的规范程度十分重要。因此,在广告法培训中需要对房地产广告予以充分关注,以期房地产广告的规范程度不断提高,相关主体也不因违法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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