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规明确“首违不罚”

2022-10-12 13:20


来自南都日报

2022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增加了“首违不罚”的规定,同时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列为不予处罚情形,体现宽严相济。



01

类案不同罚?《指导意见》新增公平公正原则

据南都记者了解,2019年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指导意见推动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此次修订是为落实新法规定和国务院意见要求。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内容作出新的规定。今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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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彰显执法力度和温度的统一,《指导意见》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中增加公平公正原则,防止出现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稳定市场预期。

该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此外,针对个案中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等情形,《指导意见》增加了经过一定程序可以调整适用的规定。

在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的原则中,《指导意见》还强调“过罚相当”,即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今年8月底,榆林一夫妇卖5斤超标芹菜被罚6.6万元事件,引起国务院督查组关注。执法机构作出6.6万元的罚款是否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引起诸多讨论。

当时有专家告诉南都记者,榆林芹菜案背后的实际问题是,如何让立法、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如果立法规定的过于明确,执法者没有或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较小,那就只能机械地适用法律。

南都记者注意到,为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指导意见》增加了依法应当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减少了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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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的相关条款

具体而言,《指导意见》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六种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

同时《指导意见》强调,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减轻行政处罚的,在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前,应当严格进行评估,避免裁量权滥用。



02

新增“首违不罚”规定,已有地方出台适用细则

值得关注的是,《指导意见》增加了“首违不罚”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据南都记者了解,已有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制定“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据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介绍,自去年底制定相关试行规则以来,省内实施“首违不罚”的案件数达1000余件。

10月10日,四川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十大典型案件公布,其中包括有商家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有公司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还有商家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宣传等。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均系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并及时整改,未造成实质损害。

为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指导意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调整还体现在增加了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明确了七种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比如“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

据悉,《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做好不合理罚款事项的清理工作,推动修订或废止一批行政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治建设评价办法》,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市场监管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市场监管总局还表示,将适时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加强类案指导和行政执法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督促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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