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内购会,“裸瓶”形式销售被处罚

2022-11-01 13:39


2022年7月29日,接到对当事人的投诉,予以并案调查。

202284日、1012日、10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202284日、822日、1012日、10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委托人及相关员工进行询问调查。


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21月至20227,当事人通过举办内购会,在拆除化妆品外盒包装标签后以仅标识产品名称和净含量的“裸瓶”形式销售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

期间,当事人以***元/盒单价售出十月小天使宝宝胚养倍护乳25盒,合计***元;以***元/盒单价售出澄净爽肤水34盒,合计***元;以***元/盒单价售出深层保湿乳液33盒,合计***元;以***元/盒单价售出深层保湿水凝霜25盒,合计***元;以***元/盒单价售出十月天使精纯净透洁面泡9盒,合计***元;以***元/盒单价售出十月天使精纯滋养柔肤水9盒,合计***元;以***元/盒单价售出十月天使精纯滋养倍护乳8盒,合计***元;以***元/盒单价售出十月天使精纯滋养倍护霜8盒,合计***元;以***元/盒单价售出十月天使精纯滋养眼精华2盒,合计***元,以上共计货值金额4145元,违法所得4145元。

 

处罚结果: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145元。

    2.并处2万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2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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