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生效环境法律法规与政策盘点

2023-01-11 16:02


来自EEHS


目录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污染防治:


3.《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修正) 》——2023年2月1日正式实施


5.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6.《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


7.《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 (mee.gov.cn)


8.《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二)自然资源:


9.《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mnr.gov.cn)


10.自然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mnr.gov.cn)


11.《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草局公告第567号 (moa.gov.cn)




三.标准(部分):


12.《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HJ 772—2022)——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13.关于发布《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


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7-2022);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mee.gov.cn)


14.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人为水下噪声对海洋生物影响评价指南》等12项行业标准的公告——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15.《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




(注:相关标准发布内容较多,只列举部分)




四.部分省市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


(一)上海:


16.《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


17.《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定》——2023年2月1日正式实施


18.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支持新城建设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二)浙江:


19.《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0.《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三)江苏:


21.《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


22.《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四)广东:


2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


24.《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五)云南:


25.《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黄河保护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图读懂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22年10月30日我国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将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黄河保护法》共122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增加的部分主要针对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细化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加强外来物种防控、完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并且要求做好与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衔接,同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社会公众应当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营造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污染防治: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办法,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六类: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拥有一定的自由行政裁量权,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污染物排放情况、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等,将确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为重点排污单位。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依法向社会公布,名录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了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确定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排水户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五、将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修改为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删去第七项。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删去第二款。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其中的“可不再进行审查”修改为“不再进行审查”。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污染物项目”修改为“主要污染物项目”。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第二款修改为“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十、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三)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四)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五)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十一、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其中的“停止”修改为“暂停”。


  十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重点排水户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鼓励排水户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排水监测机构等技术服务单位为排水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受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水户的基本信息、排水许可内容等信息载入城市排水信息系统。涉及排水户的排水许可内容、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等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排水户的信用情况,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十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其中的“3万元”修改为“1万元”。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重点排水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排水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组织印制。鼓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行电子许可证,电子许可证与纸质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排水许可申请表、排水户书面承诺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格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参考制定。”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是自然生态保护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制定印发《红线监督办法》对规范和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维护和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成效具有重要意义。要不断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监督体制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和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等各项制度机制。要加强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建设,积极推动数据共享,推动构建全面立体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监测能力。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公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的新污染物,危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是全球环境问题之一。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


为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指导排污单位及时、如实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情况,制定本规则。该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和造纸等行业正式施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其他行业参照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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