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公司内部培训PPT涉嫌虚假宣传,被处罚11万元!

2023-03-28 17:49


经查明,2019年初开始,当事人授权他人使用某某品牌商标生产后购进、销售焕颜美肤套装产品。为推广产品和提升品牌形象,当事人制作PPT和宣传展板等,在公司内部对经销商和个别客户进行宣传介绍;内容包括某某品牌进口原料专利产品最新技术-无创祛斑【30分钟立即淡化30%-80%】分解真皮斑/雀斑/黄褐斑/反弹斑/老年斑/色素回流斑/铅汞色素斑等等!不红不痛不肿,不脱皮,不结痂”、“提拉肌肤紧致度:提拉紧致脸部松弛肌肤、抚平皱纹度;深层排毒:排除铅贡等金属中毒的毒素、杂志(注:错别字,应为质)垃圾、污垢;修复肌肤各种问题:修复各种色素、炎症、油脂粒、黑头、扁平疣、黑眼圈、眼袋;修复受损细胞组织,促进组织再生和上皮组织的愈合”等,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功能用途的依据,也不能提供有效的专利证书

经调查,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者,经营过程中,未对所经营化妆品制作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同时,宣传的专利产品未投产经营,无违法所得

2022年7月20日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发布公告纠正假冒专利行为,与举报人协商达成和解,并积极进行退款;同时,建立并完善了化妆品经营制度和相关台账,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当事人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宣传为专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了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公告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如实记录并保存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壹万元的处罚。

当事人对所经营的普通化妆品功效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拾万元的减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 来源:化妆品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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