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女演员名誉权案,判了

2023-04-17 10:57


4月11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获悉,张凯丽诉劳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案迎来一审判决。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劳某发布相关内容已构成侮辱诽谤,侵犯名誉权。依法判令劳某向张凯丽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3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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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日前,《人民法院报》刊登一则致歉声明,劳某称因发布一系列侮辱性和诽谤性的不实言论,侵犯了张凯丽女士名誉权,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目前已将相关文章删除,对此行为深感后悔,对张凯丽公开进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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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于2023年4月11日在涉案微信公众号“每日热点视频o”发布的致歉声明(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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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于2023年3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的致歉声明



张凯丽是国家话剧院国家一级演员,第十三、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曾荣获全国德艺双馨演员、中国戏剧梅花奖、中国话剧金狮奖、中国电视金鹰奖最佳女主角奖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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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张凯丽。



自媒体侮辱诽谤侵犯名誉权
法院:对人身权益存在较高侵权风险

2022年1月,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曾针对不实谣言发布声明称,个别自媒体为获取流量,炮制毫无事实依据,凭空杜撰张凯丽与足力健之间的经营和股权关系,通过“标题党”等方式误导公众,恶意诋毁,已涉及网络寻衅滋事性质。

据了解,张凯丽已不是足力健老人鞋品牌代言人。声明发布后,网络上仍有部分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

据判决书显示,张凯丽作为演员,系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知名度。“每日热点视频”的微信公众号于2022年1月发布涉案两篇文章,文章中“无底线捞金”一词系对原告的不当归因,法院认定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侮辱,侵犯原告名誉权。

法院认为,文章使用“张凯丽牵出上亿大案,代言虚假广告”等语句对原告进行描述。“但目前并无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证明,上述描述可能造成公众对原告误解,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法院认定相关内容已构成对原告诽谤,侵犯原告名誉权。”

法院表示,劳某作为面向社会的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从发布的内容中获得实际收益,在转载文章时理应尽到审慎、文明的注意义务。涉案文章标题及内容带有明显指向性,对原告人身权益存在较高侵权风险,被告在对相关事实未予以核实的情况下转发,据此获益,具有主观过错。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发布涉案内容存在事实依据,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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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自媒体屡屡侵犯艺人名誉权?


专家:流量获利远大于被起诉后的赔偿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王凯、黄景瑜、孟美岐等艺人名誉权纠纷案胜诉屡见报端,引发网友关注。为何艺人诉自媒体名誉侵权案屡屡发生?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朱晓磊接受封面新闻采访时表示,一方面,部分自媒体故意造谣辱骂明星已形成一种不良风气,一些自媒体之间相互抄稿、搬运、转载的行为屡见不鲜。

另一方面,某些自媒体账号成立的目的是获取利益,利用相关热点新闻捏造并夸大一些不实信息,吸引公众关注,从而获取巨大流量和利益。

“在网络上看到一些自媒体账号即使被多次起诉,仍不停止侵权,原因在于通过流量获得的利益远大于被起诉后赔偿的经济损失。”朱晓磊指出,自媒体通过“标题党”、恶意造谣等方式导致的网络暴力将形成负面社会影响,应从各个层面打击这种行为,使不良自媒体不再效仿类似违法行为。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向记者表示,在“流量经济”时代,侵权是一种成本较低且又能吸引眼球,带来经济效益的方式;一些自媒体法律意识淡薄,对他人的人格权、知识产权缺乏必要尊重;侵权赔偿数额相对较低,导致维权成本高、收益低。

针对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郑宁表示,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存在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行为,依然构成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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