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类“种草”需标明,各方责任仍待明确

2023-08-15 09:18


“种草”营销以分享体验作为主要形式,导致受众无意中容易被诱导和说服,其背后可能暗含商业广告。广告类“种草”需标明,各方责任仍待明确。5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实施,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等。

“种草”作为一种营销手段,已经在互联网时代蓬勃发展起来。无论是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或是短视频平台,网红们通过分享自己的使用体验,推荐各种商品和服务,吸引了大量的粉丝和关注者。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种草”实质上就是对商品或服务的营销能力。虽然“种草”可能给人一种分享和推荐的感觉,但背后却隐藏着商业广告的意图。

很多时候,受众在接触“种草”内容时,并没有意识到其中的商业目的。网红们以各种吸引人的标题和照片,以及真挚的语言表达来吸引受众的眼球,诱导受众相信他们所推荐的商品或服务是真实可靠的。然而,很多时候,这些“种草”内容并不是出于网红们自己的真实体验,而是由商家或品牌提供的宣传材料。网红们可能会接受商家或品牌的赞助,或者得到一定的佣金,以推荐他们的商品或服务。这样的背后利益关系可能会影响网红们的推荐行为,使得他们的“种草”内容缺乏客观性和可信度。

因此,我们需要对“种草”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和监管。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发布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根据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这意味着广告发布者必须明确标明其内容为广告,让受众明确其商业目的。此外,“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意味着广告主必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和审核,以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然而,尽管有这些规定,对“种草”行为性质的界定和监管仍然存在难题。一方面,现有的监管手段和技术手段并不足以有效监控和识别每一则“种草”内容是否涉及商业广告。另一方面,网红们和广告发布者之间的合作协议并不一定公开透明,导致责任推卸和执法难度增加。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另外,作为消费者,我们也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信一切的“种草”内容。我们应该对推荐者的动机和背景保持警惕,了解他们的赞助和合作关系,以便做出更加明智的消费决策。此外,我们也可以多渠道获取信息,多角度进行比较和评估,以便做出更加合理的选择。

在互联网时代,“种草”作为一种营销手段已经得到广泛应用。但我们不能忽视其中可能存在的虚假广告问题。通过加强监管和规范,“种草”可以成为一种良性的商品推荐和购物分享方式,为受众提供有益的信息和体验。同时,作为消费者,我们也要保持警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以免被虚假广告所误导。只有在规范和监管的前提下,我们才能更好地享受互联网时代带来的便利和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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