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近五年典型司法案例建议

2023-08-21 11:40


8月17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了司法建议工作新闻发布会,对近五年来司法建议工作基本情况、工作特点、工作模式进行了通报,并发布了五个典型司法建议。








1


关于短视频行业浮水印技术给北京市某行政监管部门的司法建议


具体内容


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被控侵权短视频(在二被告运营的某小视频手机软件上传播)上未显示短视频平台及用户ID的水印,二被告实施了消除上述水印的行为,存在破坏原告相关技术措施的故意,此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双方认可的行业惯例和技术呈现,案涉短视频从某短视频平台上下载后应当加载有平台和用户ID的水印,而在被告短视频手机软件上传播的被控侵权短视频上未显示有该水印,可以推定上述水印已被消除。但是,该水印的性质并不是原告主张的著作权法上的“技术措施”,即并不是防止未经许可接触、利用作品的措施。


相应建议


一是鼓励平台企业运用技术保护著作权,构筑“法律法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技术运用”的立体综合的版权保护体系。鼓励平台企业利用新技术提升平台著作权保护能力,既要有利于作品创作,又要有利于作品传播,两者不可偏废。以浮水印技术为例,采用浮水印技术时应同时将相应识别技术作为配套,不能因单独一项技术的应用而过分地加重平台企业识别的负担。


二是明确相关技术的使用规范,规则制定应清晰明了、简单易行。以浮水印为例,应细化浮水印的设计、使用规则,标准化浮水印的分类,著作权人与传播者的水印应当予以区分。从明晰权利的角度出发,浮水印的设计、使用应当首先体现出权利归属的含义。比如,以添加用户名水印替代用户ID号水印,作为制作者的署名;表示传播者信息的水印,应足以与权利归属的水印相区分。


回函内容


一是鼓励平台企业通过技术手段实施预前拦截措施,尊重授权使用原则,规范版权秩序。二是鼓励权利人使用水印、指纹等信息DNA技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将认真调研水印、指纹技术在作品传播中的使用情况和现实需求,推动行业自律规范。




2


关于“一对众”商业模式格式条款给北京市某行政监管部门的司法建议


具体内容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吴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被告对包含有“热剧抢先看”VIP会员权益的协议,增加了“付费超前点播”条款,原告认为其作为被告的黄金VIP会员,其享有的“热剧抢先看”VIP会员权益已包含“看最新剧集”的内容,被告推出“付费超前点播”模式,使其需要额外付费才能“看最新剧集”,损害了其会员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VIP会员服务协议》相关条款存在以下问题:1.相关格式条款排除了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2.被告为其设置单方变更权,但未载明其不得损害合同相对方权益的义务。3.“使用即同意”存在随意变更合同条款、限缩已承诺于用户的合同权益风险。


相应建议


一是强化对“一对众”型网络服务平台格式合同的行政监管,对本案反映出的格式合同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处理。


二是督促、指导案涉公司自主解决纠纷,对类似本案情形的用户,按照本案判决确定的相应标准,及时、全面地保护相关用户的合同权益。


三是形成“府院联动”长效机制,推动类似涉“一对众”型网络服务平台相关纠纷源头化解。


回函内容


一是强化对“一对众”型网络服务平台格式合同的行政监管。二是督促、指导案涉公司自主解决纠纷。三是积极促进形成“府院联动”长效机制,推动相关纠纷源头化解。




3


关于网络文学领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存在的管理疏漏给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法建议


具体内容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唐某与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涉及未成年人唐某在被告公司经营平台中进行多次充值并购买阅读漫画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在未成年人身份识别、内容建设、平台管理等方面存在机制缺失和管理漏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成年人身份信息识别不到位,目前只需点击监护人同意,未成年用户即可无差别地使用平台。2.平台内容审核机制存在漏洞。3.平台内容管理不到位,提供漫画中充斥着大量不适宜未成年用户阅读的内容,且对该类漫画未作任何显著提示。


相应建议


一是完善注册、充值环节的身份认证机制。探索设计未成年人实名认证模式,并采用合适的方式落实监护人同意制度,如电话回访、短信提示等。在收到未成年人监护人反映及投诉后,应当积极与监护人沟通情况,尽可能保存电子证据,及时处理纠纷。


二是强化内容审核。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加大对在平台发布作品作者的日常培训,对发布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作品,及时采取屏蔽、下架等处罚措施,对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作出显著提示。


三是丰富优质内容供给,落实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主体责任。探索网络文学平台的“未成年人模式”,丰富内容池的优质内容供给,引导未成年用户消费有信息价值、探索价值的网络文化内容。


回函内容


一是将积极探索满足市场竞争力及实名认证相统一的模式,积极参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二是立刻对内容进行全面重新审核,目前对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作品全部删除或调整。后续将继续加强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做显著弹窗提示。三是注意丰富内容池,致力于为社会提供网络文化内容的同时搭建适龄且多样化的内容,丰富未成年人的精神生活。




4


关于秀场类直播打赏给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法建议


具体内容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赵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涉及主播在案涉经营平台中存在暗示、诱惑、鼓励、私下联系用户大额打赏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某社交网络平台的经营者,案涉公司在主播监管、直播内容规范、风险防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机制缺失和管理漏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直播内容有待进一步规范。2.直播平台抽成比例与监管责任不匹配。3.打赏与私下交易风险防控有待加强。


相应建议


一是强化内容审核和正向引导。研究内容推荐机制,鼓励主播产出追求劳动创造、展示有益才艺和健康生活情趣等价值观积极的直播节目。


二是加强账户监管和处罚。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对发现相关主播及其经纪代理暗示、诱惑或者鼓励用户大额“打赏”的,采取停播、禁言、封号等处理,并将相关主播列入关注名单,若有多次违规行为及时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三是推动打赏限额与“冷静期”规则的落地。落实用户打赏上限设置、落实打赏“冷静期”期间,防范非理性打赏,防范大额激情打赏、网络诈骗等情形。


四是加强直播间私下交易风险提示。在直播间、私信聊天界面,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及时清理直播间或评论中发布“充值进群”“充值加主播微信”等诱导信息,对违规账户进行处理。


回函内容


一是加强审核管理,正向引导直播内容。二是优化审核及投诉机制,维护网络健康环境。三是倡导理性消费,规范重点功能应用。四是加强用户教育引导,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5


关于商业推广短信退订费给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司法建议


具体内容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王某与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案涉公司以格式合同方式约定推送商业短信,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确认案涉公司《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相关条款无效,并增加用户拒绝其发送商业广告的选项,提供有效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


法院经审理发现,用户回复退订短信后,案涉公司会将该用户的手机号码标记为“黑名单”,极易引发消费者误解。


相应建议


一是强化尊重消费者的理念。建议挖掘用户服务中的薄弱环节,关注消费者感受,提升服务理念,改进服务品质。


二是强化规范化的内部管理。建议在制定标准化行为规范时,注入“尊重消费者”理念,以更具道德感的规范涵养企业文化,杜绝内部管理上的不规范行为,不断提升产品的亲和力。


三是强化员工合规素养。建议日常工作中,以典型司法判例、重点法律讲解等方式,加强对业务员工的法律培训,强化运用法律规范经营、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水平。


回函内容


一是已将“黑名单”措辞修改为“广告短信屏蔽名单”。二是将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站在消费者角度谋求产品创新。三是强化员工法律素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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