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打车”被指商标侵权

2015-04-08 15:54 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1日 17:50:45


“嘀嘀”诉“滴滴打车”商标雷同 法院一审判决不构成侵权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宁)因认为“滴滴打车”与自己的文字商标“嘀嘀”雷同,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公司将“滴滴打车”的运营公司小桔告上了法庭,今天下午记者获悉,海淀法院认定小桔公司并未侵权。

原告睿驰公司起诉称,2012年6月26日申请并被批准注册 两个“嘀嘀”文字商标,前者服务项目为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后者核定服务项目为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广告展览等。

小桔公司运营软件2012年9月9日上线,而其产品最初服务名称为“嘀嘀打车”,后更名为“滴滴打车”,涉嫌抄袭。“滴滴打车”服务属于典型的通讯服务,还同时涉及替出租车司机推销、传递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原告的服务内容存在重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桔公司停止侵权,将其网站和打车软件中的“滴滴”字样删除,并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滴滴打车”明确标注有打车字样,与原告的文字商标区别明显,而小桔公司服务方向为出租车运营行为,商标使用显著性较低。 且“滴滴打车”的图文标识则在短期内显著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高,拥有大量用户。从两者使用的实际情形,亦难以构成混淆。

故法院认为小桔公司并未侵券,驳回原告睿驰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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