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将面临巨额处罚

2015-04-14 16:09 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3日 


 法制晚报讯(记者 张鑫)今天下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后,对于大商家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号,其实是为了限制或排除竞争对手或小商家的行为,将面临处罚,最高是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

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是反垄断执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

在一些厂商频繁发动的知识产权诉讼中,知识产权滥用现象也愈演愈烈,其目的在于给竞争对手制造困难,甚至将对手排挤出市场,许多厂商独立研发成果被状告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且原告中不乏知名外商身影,这给知识产权保护蒙上一层阴影。

为落实《反垄断法》第55条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有效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实践,引导经营者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合规,明确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国家工商总局经过几年来深入开展调研、系统研究国内外有关实践和法律规定,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规定》。

工商总局表示,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不仅不会促进创新,反而会阻碍创新和损害竞争,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更引发垄断问题。协调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有效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实现鼓励创新与保护竞争及消费者利益的平衡,成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实施《反垄断法》,发挥竞争政策在引导创新中的作用,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工作。

《规定》在我国《反垄断法》框架内,立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职能,对非价格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全文共19条。

《规定》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同时,规定了安全港规则,明确适用安全港规则的要件,便于经营者对自身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合法性的预判。

《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明确了在涉及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推定规则,对拒绝许可知识产权、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差别待遇等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几种具体滥用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对上述行为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等做了细化规定。对专利联营、标准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可能构成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形做了规定。

《规定》中也明确了处罚条款。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该《规定》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推荐新闻
会员升级
会员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