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罚款奔驰3.5亿元法律依据何在?

2015-04-28 16:48 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15-04-28 14:38:59

日前,奔驰供应商被江苏省物价局按照反垄断法处3.5亿元罚款,其罚款额为该地区上年度销售额的7%;同时还对部分奔驰经销商罚款786.9万元。处罚的事实依据是供应商通过协议禁止经销商不得超越最低限价销售奔驰产品。这一行政行为对汽车销售行业今后的营运将产生很大影响。

江苏省物价局开出罚单的依据是《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即“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简单讲,就是A卖货给B后,B再卖给C,但A不能干涉B给C的价格。很显然,奔驰供应商限定经销商卖给客户的价格,违反了这条法律。

此前,厂家规定经销商的销价是汽车销售行业十分常见的现象,由于同地区同品牌经销商的恶性价格竞争,致使含返利销车差价只有1%,许多品牌是倒挂。生产厂家为了维护其产品形象和避免经销商销车亏损,这才规定经销商不得低价销售,这种规定写在纸上,就是所谓的价格垄断协议。这种垄断不发生在经销商之间而是厂商之间,故被称为纵向垄断。

如此看来奔驰供应商与经销商的犯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条文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我们如果进一步分析,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这个执法行为进行深入思考。
如此看来奔驰供应商与经销商的犯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条文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我们如果进一步分析,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这个执法行为进行深入思考。

首先,《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这就是说,采用特许模式经营的行业在认定垄断行为时要区别对待。举例来说,肯德基和麦当劳实行特许专营专卖模式,特许方对受许方的商品售价都有统一规定,一只炸鸡翅在各家门店的售价是一样的。江苏省物价局为何不罚肯德基呢?而汽车销售的特许经营与肯德基完全是一样的。

第二,《反垄断法》紧接第十四条有一个补充说明,即第十五条规定如果第十四条的行为是为了“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就不适用第十四条的规定。事实上在激烈的车价竞争中,同品牌小的4S店由于指标完成率低,得到返利少,都处于售车亏损状态,而连续亏损必然倒闭,故厂家制止经销商卖低价具有提高小4S店效率的作用,执法部门理应对此深入了解。

第三,对处罚金额应该进行分析,《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就是说,垄断行为人通过垄断扩大了销售,故处罚其销售额一定的百分比。我们从厂家和商家角度看,你守住价格不降的结果是其他品牌相对价低扩大了销量,不降价的结果必定是减销量、增库存,而不是增量增利。再者,汽车厂家与经销商之间是买断关系,厂家不让经销商降价对自己没任何好处,按其销量被罚实在有点冤。

第四,我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这就是说,汽车是家庭耐用消费品,不是国家战略物资,政府不管其价格而完全由市场决定,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也许这就是李总理多次说的“壮士断腕”。那么,江苏省物价局的行政行为就有点师出无名了,最起码也是二个法律不配套。

最后,我们来分析江苏省物价局行政行为的出发点及预估其效果。《反垄断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就说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毫无疑问,执法要的也是这个目的,即保护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打开各汽车网站,满眼都是汽车降价信息,社会上大部分商品都涨价,唯独汽车价格还在不断降、降、降!即便厂家在经销商联席会议上让大家签订了价格协议,但第二天马上会用各种办法继续打价格战,协议几乎是废纸一张。汽车销售行业已经竞争得你死我活,一片红海,去年80%经销商亏损,退网声此起彼伏。现在业内首要问题不是担心不竞争,而是要规范竞争,有序竞争。

江苏省物价局的高额罚单开出后,今后汽车厂家不再会管经销商的售价了,客观上汽车价格将完全按市场价值规律行事。激烈的价格竞争其结果必然优胜劣汰,而部分小经销商出局的结果就是大经销商独占市场从而提高价格,这恐怕不是处罚垄断行为的出发点吧。

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看,只要不是生活必需商品,供大于求降价,反之涨价,都没有损害消费者权益。在商品生产能力极强的当今中国,要想通过人为垄断来提价获利几乎不会成功,站在这个角度思考,也就不存在提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

可以预言,今后中国的汽车还将不断降价,但这不是反垄断的结果,反不反都降,乃供大于求的价值规律使然。依法治国的要害不仅是有法必依,更重要的是立法,让法律更贴近实际,或者说上层建筑必须符合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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