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发布“约谈十条” 约谈后仍可处罚

2015-04-28 17:09 来源:一财网


发布时间: 2015-04-28 


对于约谈和处罚的关系,范力向记者介绍:实施约谈与依法处罚并不矛盾,不是以约谈替代处罚,约谈后不再处罚;同时,也可以避免只是单纯地一罚了之、以罚代管
.评论0赞14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下称“约谈十条”),推动约谈工作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约谈十条”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谁被约谈:9种情形可被约谈

所谓“约谈”,根据《规定》,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此前,在安全生产、物价、国土等领域,相关政府部门都采用过约谈方式来纠正问题、规范行业行为。

《规定》中明确了实施约谈的9种具体情形:一是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二是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是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四是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五是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六是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七是网站日常考核中问题突出的;八是年检中问题突出的;九是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根据规定,约谈对象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等。

“近期部分网站出现的散布不实消息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造成用户信息大规模泄露的,出现大量违反规定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信息的等情况,如果情节严重、处置不及时,都可能会被约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信息服务管理局局长范力在发布会上表示。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约谈是针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即规范的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通过网站、客户端、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各种形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提供者。此前国家网信办约谈网易、新浪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时,指出的问题和要求整改的内容,也涉及网站、博客、微博客、移动客户端等多种渠道。

约谈与处罚并行不悖

今年2月2日和4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业务局及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负责人,对网易和新浪进行了约谈。

对这两起约谈的效果,范力表示:约谈之后网易、新浪立即针对违规转载新闻及散布谣言、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诈骗等违法和不良信息问题进行了全方位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以网易为例,约谈后通过对全站频道及栏目的三轮彻底排查,主动关闭了6个频道的17个问题栏目,清理互动环节负面及低俗信息约2.4万条,处理各类违规账号400余个,封禁发布色情低俗信息IP地址19个,撤换了一批广告客户,清理了一批不符合规范的合作商,网站内容质量明显提升。新浪的约谈是4月10日进行的,目前正在整改过程中,整改完成后,我们会及时公布有关情况。

对于约谈和处罚的关系,范力向记者介绍:实施约谈与依法处罚并不矛盾,不是以约谈替代处罚,约谈后不再处罚;同时,也可以避免只是单纯地一罚了之、以罚代管。进行约谈是为了加强指导监督,帮助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认识问题、改正问题,更好地依法开展服务,目的还是为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企业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按照“约谈十条”规定,约谈情况将记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日常考核和年检档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或经综合评估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被多次约谈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如何防止约谈被滥用?

“约谈十条”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是实施约谈的行政主体。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并及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约谈情况。对存在重大违法情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单独或联合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约谈。

在程序上,为防止约谈被滥用,约谈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应当提前告知约谈事由,并约定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实施约谈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主动出示证件,并记录约谈情况。

此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规定》实施约谈。出现政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严格依法查处。欢迎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举报。”范力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约谈十条”第八条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将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网,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制度。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约谈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对存在重大违法情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单独或联合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约谈。

第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等进行约谈:

(一)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

(二)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

(五)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六)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七)网站日常考核中问题突出的;

(八)年检中问题突出的;

(九)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应当提前告知约谈事由,并约定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约谈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主动出示证件,并记录约谈情况。

第六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过约谈,及时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落实整改要求,依法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七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或经综合评估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被多次约谈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将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约谈情况记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日常考核和年检档案。

第九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履行约谈职责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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