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 10中情形将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2017-01-20 14:50 来源: 大众网(济南)


据了解,根据工商总局规定,企业出现提交虚假材料、组织策划传销、不正当竞争、发布虚假广告等10中情形,将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山东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际水介绍,去年底工商总局制定颁布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并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这也是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实施“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

《办法》中规定,企业出现以下10中情形,将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一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是,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是,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是,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是,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是,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是,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是,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是,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是,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此外,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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