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隆舜和公司阻碍反垄断调查被罚12万

2017-03-02 17:31 来源:经济参考报


       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开展以来,执法机构对企业阻碍调查发出了第一张罚单。

       近日,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山东省物价局依法对潍坊隆舜和医药有限公司(简称隆舜和公司)阻碍反垄断调查行为作出处罚,罚款12万元。

       据了解,2016年8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会同山东省物价局组成联合调查组,依法对隆舜和公司涉嫌原料药价格垄断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上午10时许,执法人员在隆舜和公司业务经理姜某位于一楼的办公场所进行调查取证时,姜某不顾执法人员阻拦,将执法人员已收集的U盘扔出门外。在执法人员寻找U盘时,隆舜和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执法人员进行阻挠,阻碍反垄断调查。

       有关负责人介绍,隆舜和公司业务经理姜某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阻碍反垄断调查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姜某等人作为隆舜和公司的员工,在履行职责、代表隆舜和公司接受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时,其阻碍调查的行为后果应由隆舜和公司承担。2016年12月25日,山东省物价局向隆舜和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隆舜和公司阻碍反垄断调查的行为处罚12万元。目前,罚款已经执行完毕。

       “反垄断执法经常会遇上企业不配合的情况,还有比如销毁数据之类的行为。”一位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该法还规定了对经营者和个人阻碍执法行为的有关罚则。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该《意见》针对医药领域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系统改革措施,包括药品流通领域里的有效监管。记者了解到,药品和医疗器械领域正是当前反垄断调查和执法的关注重点。之前,国家发改委已调查处罚了复方利血平、别嘌醇、艾司唑仑等药品生产企业的垄断行为。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表示,反垄断是我国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事中和事后监管的重要一环,对于确保药品供应及时,促进药品价格合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药品企业应认真学习《反垄断法》,努力做到合规合法经营,同时,应及时加强员工培训,避免阻挠公务等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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