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联招聘员工私售简历获刑 被判3年半至1年半不等

2017-07-13 16:21 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宁)智联招聘员工申某伙同客服李某,私自将15万余条用户个人简历出售给下家某公司人事经理余某,后余某又将其转卖。朝阳法院一审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申某、余某不服上诉。今天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    智联招聘员工 利用系统漏洞售信息

      2016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申某、李某在朝阳区阜荣街经营智联招聘的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内,利用该公司漏洞,私自将公司15.57万条的个人简历信息非法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申某下家余某从中非法获取10.85万条。

      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申某、李某、余某被抓获归案,警方现场起获2台黑色电脑主机、2部手机。

      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申某、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二人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余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申某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余某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方面应就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但鉴于申某、余某、李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对三人酌予从轻处罚。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申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0万元;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5万元。

      二审    驳回二人上诉 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结束后,申某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余某以原审判定的部分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今天上午,此案在三中院二审宣判。

      上午9时30分,在法警的押解下,三人走进法庭。

      据承办此案的三中院刑一庭审判员段伟介绍,在此案审理期间,上诉人申某、余某以及原审被告人李某均未提交新的证据。而根据原审在案的证据,三中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法院相同,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已经经过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法院经审核,对其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

      三中院认为,上诉人申某、原审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余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三人对于事实部分如实供述,依法酌予从轻处罚。

      对于上诉人申某的上诉理由,法院经查,原判已经充分考虑了申某所提上诉理由,对于上诉人余某所提上诉理由,法院经查,余某与申某聊天记录以及在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此案事实,原判已经充分考虑了其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对其量刑适当,故三中院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文/记者 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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