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3家发电企业直供电协议涉垄断 被罚7338万元

2017-08-31 15:54 来源:财新网


       山西省23家发电企业的直供电协议所涉价格垄断案,处罚结果于8月3日由国家发改委公布:认为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23家火电企业达成并实施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作出依法处罚7338万元的决定。牵头组织企业签署协议的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被处以50万元的罚款。发改委称这是首例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案件。

       该案始于2016年1月,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召集大唐、国电、华能、华电4家央企发电集团山西公司,以及漳泽电力、格盟能源、晋能电力、西山煤电4家省属发电集团,以及15家发电厂,在太原市西山酒店组织召开了火电企业大用户直供座谈会,签订《山西省火电企业防止恶意竞争保障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约》(下称《公约》)。

       《公约》中确定2016年山西省第二批大用户直供电报价较上网标杆电价让利幅度不超过0.02元/千瓦时,最低交易报价为0.30元/千瓦时。此报价是根据市场情况,由各大发电集团及发电企业按照成本加微利原则,测算大用户直供的最低交易报价,由省电力行协加权平均后公布执行。

       随后,一些用电企业向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和山西省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反映《公约》涉嫌非法垄断直供电价格。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执法机关经调查后认为,多项证据显示涉案单位按约定价格实施了垄断协议,交易量约250亿千瓦时,占第二批直供电交易总量的逾85%,交易额近80亿元。

       发改委在今日发布的通知中称,对达成垄断协议发挥组织作用的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依法从重处罚,顶格罚款50万元,对参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的涉案企业处上年度相关销售额1%罚款,对23家涉案企业合计罚款7288万元。上述处罚由国家发改委指导山西省发改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此前,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曾于3月29日会同省反垄断局,约谈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和省八大发电集团,拟对行业协会罚款50万元,对51家发电企业罚款约1.8亿元。

       针对上述处罚,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及18个燃煤发电企业申请召开听证会。5月18日,山西省发改委在太原市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和多家企业及其代表律师在会上提出了多项申辩。

       山西省自2013年3月开始实施大用户直供电试点。大用户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其中直接交易价格,由用电企业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应低于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2-3分/千瓦时。具体结算价格和结算方式由用电企业、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并实施。

       江苏省电力协会曾于2016年6月13日转发了一则由山西省电力协会发布的一则公告,名为《关于制定〈山西火电企业防止恶意竞争保障 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约〉的背景及法律依据》,认为一些电力用户反映《公约》是价格垄断行为,是不符合实事的。并称《公约》符合《反垄断法》赋予协会的职责,是为了保障火电行业及上下游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山西省电力协会认为,由于经济持续下滑,电力需求大幅下滑、产能过剩,山西火电企业火电机组的利用小时数断崖式下滑。再加上发改委2016年开始下调电价,不少发电集团和独立发电企业,测算今年将出现较大面积的亏损。一些火电企业出现了非理性竞争的现象,如一些企业在电解铝直供中,为了提高机组利用小时,以远远低于成本价竞争售电。

       并称,一些用户不理解上述情况,用一些火电企业某段时间的非理性竞争的低电价来进行对比,认为发电企业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规定。

       协会为此举例称,《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五)规定: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生产明显过剩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故不存在协会违法问题;且《公约》是按照成本加微利的原则计算确定全行业让利幅度,不属于固定价格的情况。另外,一些省份为了防止恶意竞争,也有确定最高最低限价的先例,如华中、山东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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