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医药广告岂能随意代言”

2018-02-24 13:16


关键词:广告审查培训、违法广告、违法广告代言


       近日,一位名叫刘洪滨(“滨”有时写作“斌”)的“老专家”被发现多次在各大电视台的“健康医药”节目中,参与推广的药品、功效也是五花八门。有时是苗医传人,有时是蒙医传人,偶尔还会客串一下北大专家和医院退休的老院长……起底“医药专家刘洪斌”:北大等三机构称均查无此人。



       2015年9月,新《广告法》实施后,在太安堂大药房,其玻璃门等处,都贴有鸿茅药酒的广告,而此药酒属于药品。根据新《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上海太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由于药房内有大量由陈宝国等明星代言的鸿茅药酒店堂广告,市工商局对上海太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衡山路药店进行立案查处。


       2015年实施的新《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刘洪斌以“苗医传承人”“北大专家”“蒙医后人”等身份推荐多种药品、保健品。从上述案例得知明星是不能为药品、保健品做代言的,那真专家可以为药品、保健品代言吗?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这种由电视台播放刘洪斌代言的健康养生的变相医药广告本身就是违法的,而关于3年来,在中国多个省份卫视等电视台之旅中,刘洪滨(“滨”有时写作“斌”)先后以北大专家、蒙医第五代传人、祖传老中医等身份现身推荐各种药品、食品。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针对“医药广告表演专家”事件,部署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专家是否能够代言药品、保健品的问题,新《广告法》也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也就是说根据《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明星、专家都不可以为药品、保健品做代言。而医药广告专家表演案不仅涉及医药代言的广告发问题还涉及发布虚假医药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问题,从上述案例中得知虚假广告面临严重的处罚。


       广告合规审查是重要的也是必要的,在此提醒广大医药企业要严格《广告法》的规定进行宣传,不做虚假宣传,不盲目夸大产品疗效,做好广告合规审查,聘请有资质的的相关专家进行宣传。依法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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