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务培训正当时,拒绝“背”莫名其妙的“锅”

2018-03-14 09:08


互联网法务培训是行业发展所需

       现如今的社会已经进入了互联网平台的时代,各个类型的网络平台如社交平台、影音平台、资讯平台、金融平台、电商平台等,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以及工作方式。

       电商领域的立法进程也在不断推进,除了已经出台的《网络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中关于网络平台的规定等 , 在刚刚过去的 2017 年下旬 ,《 电子商务法 ( 草案 )》 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互联网领域的立法进程又向前发展了一步。且不说尚未出台的《电子商务法 》, 就现有的法律规定来说 , 互联网平台的经营 者和管理者就已经承担着许多责任和义务,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违反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在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和监管日益完善的同时,互联网法务培训就更加必不可少。

互联网法务人才是未来一大缺口
       通过互联网法务培训来为互联网公司培养出更多专精互联网领域的法律人才,才能防患于未然,减少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使网络环境更加有序提到互联网法务培训的必要性,首先想到的就是 2016 年快播涉嫌传播淫秽案被起诉,导致了快播的迅速陨落,同时在 2012 年的时候 ,乐视 网曾经就快播侵犯了多部影视作品的网络传播权 ,向国家版权局投诉了快播 ,案件以快播 被处以 25 万元罚款终结。这些结果都是因为网络平台在成立之初就缺乏受过互联网法务培训的专门人才来防范风险,以至于触犯了法律才聘请律师已经无法力挽狂澜。
       由此可见,互联网运营平台确实需要互联网法务培训来对平台的运营进行监管和审核,否则很有可能由于不清楚法律规定而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法律并不会因为你不懂法而手下留情涉及互联网平台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是上网查一查或者抱着法律条款翻就知道如何运用的,这也是互联网法务培训的价值所在。
      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利益,但是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知道”如何界定成为判定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关键,是一定要求“明知”或者“实际知道”才行,还是能够推断其“应当知道”就可以判定承担民事责任呢?
       再比如,对于并没有明显构成侵权的指控通知,网络运营者由于不具备判断复杂侵权问题的专业知识,往往会陷入两难的情况,不管的话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管的话又可能侵害用户的合法权益。
       这些情况下就需要互联网法务培训培养出的技术人员来积极应对和处理这些问题。随着我国的网络监管体系规模的日趋扩大,网络平台可能面临的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也逐渐提高,如果能够有更多人参与到互联网法务培训中来,更多人从事互联网法务的工作,网络经营者也更加重视互联网法务培训、更加注重聘任 相关人员,将会大大的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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