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广告处罚:互联网广告相关问题

2018-05-31 17:07


       随着互联网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突破传统商业广告模式的互联网广告开始愈发进入人们的视野。在针对互联网广告的违法广告处罚中,既需要考虑到传统模式下的违法广告,也需要结合互联网自身特性,确认互联网广告独特违法模式。


       2016年9月1日,国家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生效。该《暂行办法》以《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针对互联网广告这一特殊类型进行规定。依据《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是指利用网站等互联网媒介,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除常见的网页界面广告外,还包括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等内容。由此可见,相较于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其他广告,互联网广告在特定情形下会产生“一对一”的效果。例如广告投放者向用户邮箱发送广告邮件、在用户的微博中推送特定广告内容等,此类形式的广告投放,每次浏览者只有账号使用者一人。基于此,在同等情况下,互联网广告因其投放针对性更强而更容易对受众产生影响。

       根据《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中的违法广告处罚主要涉及以下行为:(1)通过应用程序或者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进行拦截、过滤以及其他阻碍广告正常发布的行为,旨在减少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的受众面;(2)通过利用网络设备等手段破坏正常的广告数据传输,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进行篡改或者遮挡;(3)通过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达到报价偏差的效果,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前述三种情形均属于互联网广告特有的违法行为。在针对互联网广告的违法广告处罚中,对于互联网广告的特有情形必须予以重视。

       《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互联网广告中违法广告处罚的管辖部门为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异地管辖存在困难的情况下,也可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广告主自行发布的情形下,违法广告处罚的管辖部门所在地可直接确认为广告主所在地。作为互联网广告中违法广告处罚的责任部门,依据《暂行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有关当事人(包括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涉嫌违法的当事人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此外,基于互联网广告依托媒介的特殊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违法广告处罚过程中,可以对互联网广告的后台数据通过截屏、页面另存等方式予以保留。

       对于互联网广告的违法广告处罚,《暂行办法》采取了部分引用、部分自行规定的方式。对于《暂行办法》中列举的违法广告行为,与其他违法广告相似的部分,直接规定依照《广告法》相关规定进行违法广告处罚。而以下两种情形,作为互联网广告所特有的违法方式,违法广告处罚方式直接由《暂行办法》予以明确。该两种情形包括:(1)广告需求方平台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2)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未履行《暂行办法》明确的义务。对于上述两种情形,《暂行办法》采取责令改正,并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的处罚措施。但相较于《广告法》中违法广告处罚的力度而言,该处罚金额是否能切实起到对互联网广告中违法广告的有效规制,仍有待实践予以检验。

       《暂行办法》对于互联网广告这一特定广告类型的全面规定,使得违法广告处罚中对于互联网广告特有违法行为的规制更具有针对性,也是促进违法广告处罚体系不断完善的有益探索。无论是违法广告监管方,还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需要对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广告的规制方式有清晰地认识,以更好地规范自身行为,促进广告行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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