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培训之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

2018-06-13 15:18


       本期反垄断培训的主题是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所谓垄断协议是指对于商业竞争有一定的排除或者限制,以及对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商业经营者之间其他协同行为的协议。这样的协议是商业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或者具有竞争关系的商业经营者之间达成的,这样的协议的达成很大意义上是为了避免商业竞争带来的不利于自身发展的因素甚至是经济损失。



       因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的垄断协议都是禁止的,从而维护商业市场的稳定。但是如果对于经营者而言,只是为了调整自身经营模式而恰好触碰到的垄断协议,例如因经济的不景气,为了缓解销售量明显下降等采取的措施,那么即使是降价也不能够成为因达成垄断协议而受到处罚或者责令调整的原因,因为对于经营者而言,其没有为达到经济利益而恶意调整的主观恶意性。以上这种情况就被称作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本期反垄断培训将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讲解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

       从整体上来看,这些豁免的情形都是出于目的的不同,即没有客观行为上的差别,但即使如此,商业经营者也应当出具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观目的。首先是为了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或者是为了提高商品的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益从而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第二是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的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为了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以及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因为经济不景气,为了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情形。

       第二点前半部分需要注意的是有“中小经营者”的限制,明显大型公司企业的经营者便不能以本项作为理由。以上这几项经营者为了得到垄断协议的豁免权,除了需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观目的,还需要证明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所产生的利益。

       第三是因为经济的不景气,为了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以及为了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上述这种情形并不受到对于第一点和第二点所说的举证规则,即经营者无需证明其主观目的以外的其他内容。

       以上就是本期反垄断培训的全部内容,商业经营者应当以善意的角度应用垄断协议的豁免权,不应当利用不正当的方式取得豁免权,这样的行为将对商业经营者乃至商业市场造成不稳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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