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培训:广告代言人的法律

2018-12-10 16:01


在琳琅满目的广告中,商家为了脱颖而出,邀请各路名人、组织或者团体作为代言人,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推荐的情形层出不穷。消费者也往往出于对代言人的好感或者信任选择购买某一品牌的商品,商家因此达到增加销售量的目的。然而,广告代言人也并非无拘无束,在广告法培训中,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代言人问题的规制也需要得到明确。

一、广告代言人的内涵

在对于广告代言人的广告法培训中,首先需要明确的即为广告代言人的内涵。所谓广告代言人,按照我国现行《广告法》规定,是指除广告主外,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在广告中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证明者。广告代言人不仅有自然人,按照《广告法》规定,还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当然,在广告法培训中需要注意,实践中最常见的代言人选择是有一定知名度的自然人,并且根据产品类型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广告代言人。例如潮牌服饰的代言人多选择青年明星,而家居用品的代言人多选择粉丝群体为偏向中年的明星。

二、广告代言人的范围

在广告法培训中需要明确,广告代言人的选择并非随心所欲。商家在为自己的产品进行广告代言人选择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首先,广告法培训中需要明确不得由包括专业人士、受益者等相关个人或者群体作广告代言人的情形。教育、培训类广告不得利用包括学术机构、科研单位、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或者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当然,前述列举的几类个人或者团体也不得作为该类广告的代言人出现在上述广告中。同样的,包括招商类的具有投资回报性质的广告,也不得利用受益者、专业人士、学术机构及行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对该类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自然也不得邀请上述几类机构或者机构中的个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出现。农作物、林业种子,畜禽、水产养殖等广告,也在《广告法》中规定不得以包括用户、专业人士、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科研学术机构作为广告代言人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广告类型为何,广告主均不得使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其产品进行推荐。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为十周岁,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心智发育成熟度较低,无法对产品作出准确判断,因此不适宜担任广告代言人,因此《广告法》以十周岁为广告代言人无可厚非。但在广告法培训中也需要注意,随着我国《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调整为八周岁,《广告法》对于广告代言人的年龄下限是否会随之修改,仍有待观望。

三、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在广告法培训中,除了需要明确广告代言人的范围外,对于有关广告代言人问题的法律责任同样需要予以解读。首先是虚假广告问题,涉及危害消费者生命安全的虚假广告且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实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需要与广告主、广告制作者、发布者一道承担连带责任;若不属于上述对消费者生命安全造成实际损害的虚假广告,但广告代言人明确知道该广告为虚假广告的,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广告主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会被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一定期限内不受理广告申请等不同程度的处罚。最后,广告代言人在保健食品、医疗用品或者其未使用过的产品、未接受过的服务中作推荐的,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广告法培训中,对于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规制,需要广告主及广告代言人均予以留意。

在广告法培训中,明确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规定,对广告业的良性发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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