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6 15:07
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商家为吸引顾客,手段可谓层出不穷。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手法为在广告的中加入“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由主办方享有”或者“本广告位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的语句。在广告法培训中,对于此类貌似合理的“霸王条款”,也需要通过现行的法律法规,找到合规的表述方式,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广告法培训中必须强调,商家所进行的广告宣传中,往往倾向于用夸张的形式来突出所售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特点,最大程度吸引潜在的消费群体。其中不乏“买一赠一”、“加量不加价”、“买xx赠xx”的语句,但这些所谓的卖点往往措辞模糊,说“买一送一”却回避送的东西是否与原商品等价,是否具备实用性等信息。因此,上述看似大额优惠的促销手段,实质上往往成为引消费者“入坑”的诱饵。因此,在广告法培训中必须对该类貌似合理的表述予以高度警惕。
此外,“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或者“图片仅供参考,一切以实物为准”的表述也属于广告宣传中的“霸王条款”。导致现实中不乏消费者冲着宣传图购买商品,结果却大相径庭。广告法培训中,不能对该类问题视而不见。
在广告法培训中必须注意,上述貌似合理的宣传实则在挑战我国现有关于广告的法律法规的界限,利用边界的模糊性使得其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避免受到法律的规制。根据我国现行《广告法》,广告中所表述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产地、外观或者内容等必须清楚、明确,同时在广告中对消费者所作出的允诺也必须清楚明白。这也就意味着上述广告宣传中霸王条款所采用的“买一赠一”却不明示所赠送物品到底为何的做法实则违反了清楚明确的要求。在现实中,消费者基于其惯常思维对商家在广告宣传中所做的允诺进行理解,并进行商品或者服务的购买。然而商家允诺表述的模糊性使得其实际兑现的允诺内容与消费者的合理预期相悖,例如买一双鞋送一双袜子,这实际上使得消费者基于错误理解对商品进行了购买。因此,在广告法培训中,广告主及广告制作者必须对其模糊性的表述进行修正,以满足现行《广告法》中对于所售商品或者服务内容表述清晰明了的要求。此外,现行《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中也对赠送内容进行了专款规定,指出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必须明示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这也表明了现行《广告法》中对于广告宣传中“霸王条款”的否定态度。
广告法培训中也应看到,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或者“买一赠一”等存在模糊性或者带有强制色彩的语句,虽未完全遏制,但随着《广告法》的不断修订,也在逐渐趋向严苛管控的态度。因此,广告培训中,无论是生产厂家的法务人员抑或广告制作方的相关接受培训者,都应当在现有《广告法》的要求下,尽量减少类似不当表述存在的情形,以免导致自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广告法培训中,对于“霸王条款”的监管也应予以重视。根据目前《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的合规问题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的不同,分别对涉嫌违法者采取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在广告法培训中,除需要对常见的违法广告类型进行明确外,类似边缘化的所谓“霸王条款”也应在广告宣传中逐渐得到重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日益增强,广告法培训对于广告中存在的问题也应全方位关注,以期广告行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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